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7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 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 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 ,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署之職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