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2 年 04 月 25 日)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