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3 年 05 月 08 日)
第6條
教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 就本會組織法所定員額派充之。

教審會得聘請兼任研究員三人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