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3 年 05 月 08 日)
第5條
教審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前條規定遴聘,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