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3 年 05 月 08 日)
第4條
教審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教審會委員推舉之,襄理會務;委員十五至十 九人,由下列代表遴聘之:

一、本會及教育部代表各一人。

二、教師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學生家長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六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代表由各界推薦,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提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遴聘之,其中原住民籍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並應考量各級 各類學校、原住民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