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3 年 12 月 21 日)
第5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至 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