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1條
內政部為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 巡及運輸事項,特設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

第2條
本總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研究發展。

二、空中勤務、航務、機務、後勤補給、訓練之規劃、執行。

三、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四、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五、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

六、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追緝、海洋(岸)巡護、交通巡邏通報 、環境污染調查、國土規劃勘查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七、支援救(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八、空中救災、救難之演習訓練。

九、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第3條
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 總隊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 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 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總隊之職務為限。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