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 107 年 04 月 02 日)
第6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