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 107 年 04 月 02 日)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 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