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 107 年 04 月 02 日)
第18條
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 成書面紀錄,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前項調處有多數當事人時,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試行協議。

第一項達成協議之調處,其調處紀錄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