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 107 年 04 月 02 日)
第13條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款至第二十五款之不動 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 當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 免附。

四、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