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90 年 06 月 22 日)
第5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