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90 年 06 月 22 日)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條規定應自行 迴避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