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90 年 06 月 22 日)
第2條
直轄市、縣 (市) 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七人 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縣 (市) 政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就 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二、不動產估價學者一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建築主管人員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補聘。

曾受懲戒處分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在該 直轄市或縣 (市) 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