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委員,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