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一條規定或其 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得由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