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 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首長、縣(市 )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就下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二、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不動產經紀人員代表一人。

四、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商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主管科長、縣(市)政府地政單位主管一人。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八、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九、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第三款之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經紀人員團體推派之代 表中遴選之。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