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本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案,應於審議決定後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獎懲者、被獎懲者所屬經紀業、 原核發經紀人員證書之主管機關及提送獎懲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前項獎勵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刊載於各該政府公報,並函 送其轄內之同業公會;懲戒決定應於確定後,依上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