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