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 年 10 月 12 日)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