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 年 10 月 12 日)
第23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及職員,對各項決議及經辦事項在未對外發表前,應 嚴守秘密,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