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 年 10 月 12 日)
第17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領出席費,因公出差得 按薦任職公務員出差旅費之規定報支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