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4條
各港務消防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承內政部消防署 署長之命,兼受交通部各港務局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襄助業 務;課長二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或警正,或由薦任或警 正課員兼任;課員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分隊長一人至三人,警佐或警正;小隊長三人至八人,警佐或 警正;隊員九人至四十人,警佐,其中四人至二十人,得列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