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 94 年 06 月 22 日)
第7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 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三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三十二人至 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十六人至十八人,視察二十 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六人 ,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 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八人至七十二 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分隊 長六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十二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 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五十四人,警 佐,其中二十七人,得列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