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 94 年 06 月 22 日)
第6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 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 助署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