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 94 年 06 月 22 日)
第3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 配之規劃、擬議事項。

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法規之擬 (訂) 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 項。

四、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 項。

五、關於消防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管理之規劃、督導與器材、設備之審議、許 可及檢驗事項。

七、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設施會勘會 審之規劃、督導、安全設備基準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八、關於民眾防火、防災教育宣導及防救災害公眾關係與合作之規劃、督 導事項。

九、關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十、關於災害防救體系、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一、關於搶救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之指揮、管制、聯繫及 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水災、土石流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 配合搶救事項。

十三、關於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組織、設備、訓練及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事項。

十四、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軟硬體設施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及建置事項。

十六、關於到醫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之規劃、資源整合、教育訓練、學術技 能之研究發展、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七、關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 要支援事項。

十八、關於消防人員勤業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與生活輔導及督察人 員培訓講習事項。

十九、關於消防車輛、裝備、服制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消防廳舍及 採購業務等事項。

二十、關於救災資源之整備與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及維護之規劃事項。

二十一、關於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認證、訓練、管理 、運用、保險及各項福利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十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與消防科技之研究發 展等事項。

二十三、關於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事 項。

二十四、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