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4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