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90 年 06 月 13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三年,由內政部部長提請行政院院長聘兼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