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 77 年 04 月 29 日)
第9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