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 77 年 04 月 29 日)
第8條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 規定聘用之,並以醫師一人兼任主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士三 人或四人;藥劑生、護士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藥師職務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