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 77 年 04 月 29 日)
第7條
本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主任五人,警正,其中三人職務得列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警正;編審二人,技正二人,職務 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長六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二 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警佐,其中五人得列警正,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四人至八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三人 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 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十六人至二十 人,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