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 77 年 04 月 29 日)
第3條
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及畢業生 (員) 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

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