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 77 年 04 月 29 日)
第11條
本校設學生總隊,掌理學生軍事訓練及生活管理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 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二人,均警正或警佐;副大隊長二人,中隊長 八人至二十人,訓導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四人至六 十人,教育班長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事務員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