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9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 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就該機關人員 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