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7條
本會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本會委員對各議案所載調查估計結果如有修正意見,應詳述理由, 列舉事實,於經出席委員二人附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修正。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