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6條
本會開會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 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