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 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 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議員代表一人。

二、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三、地政專家學者二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二人或三人。

五、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各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七、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

八、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

九、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直轄市、縣(市)議會未推派議員代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遴 聘地政專家學者或不動產估價師擔任委員。但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 政府及連江縣政府得不另聘之,不受第一項總人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