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13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聘任之委員,於施行 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規定重新遴聘本會全體委員之日,視為 任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