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 84 年 12 月 20 日)
第7條
本大學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教務長、學生事 務長、總務長各一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 九職等或警正;秘書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 ;編審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十八人至二十 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或警正;技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警衛隊長 一人,警衛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書記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之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 任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