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 84 年 12 月 20 日)
第3條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室、館、中心:

一 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並負責警技   、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 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七、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九、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   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組 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