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 93 年 04 月 28 日)
第9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討論之案件,應依會議方式進行,非有過半數以上 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