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 93 年 04 月 28 日)
第4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 首長分別兼任;其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得指派副首長或主管業務 機關首長擔任之。

都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之。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首長 分別就左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四、熱心公益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總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不在此限。

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依第三項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 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有熱心公益人士二人擔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