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 93 年 04 月 28 日)
第3條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三 十人。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各一人,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

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該機關主管都市計畫作業單位派員兼 任之。但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置專任人員;其編 制表,由直轄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