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為辦理會議紀錄及建築師懲戒案件登記,統計暨其他日 常會務,置秘書一人,助理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業務 主管單位人員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