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1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戴左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建築師之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

三、決議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決議懲戒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