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本會為辦理會議紀錄及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登記,統計暨其他日常會務, 置秘書一人,助理員若干人,由內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