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內 政部聘派之,任期一年,並於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 (市)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