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 70 年 01 月 21 日)
第2條
內政部營建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區域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市鄉計畫、舊市鎮更新、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都會地區建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新市鎮開發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國民住宅興建與管理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保護自然環境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建築管理之督導與建築技術、建築材料之研究及審核事項。

十、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業、鑿井業、建築師及有關營建之土 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等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營建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