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13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