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82 年 12 月 01 日)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設
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法規案件之審查事項。
三、法規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四、法令之闡釋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法規資料之蕉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六、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法律之高級職員派兼之
,必要要並得就學者專家聘任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配置副執行秘
書一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 秘
書二人、編審一人,專員二人、科員一人、書記一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
督,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得報請部長核准暫調若干人協助之。
前項人員,除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組長兼任外,餘由本部總員額內調
配之。
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左: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為之。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
為召集人組織小組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
議審查之。
法規審查,應請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部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